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欢迎您!
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
网站首页 医院概况 新闻动态 学科介绍 教学科研 健康宣教 党群工作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
时政专栏
安全生产
法治宣传
文明创建
双拥工作
院务公开
更多>>
医保科开展精准培训,助力临床...
以学促改 互促提升
学术盛宴|消化道早癌诊治培训...
精准防控 畅享生活|池州市第...
以演促行 防患未然|护理部组...
重要公告|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...
>> 您现在的位置: 首页 >> 法治宣传 >>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
作者:来源:全国人大网 发布日期:2016/7/18 16:03:02 浏览次数:

打印本页】【关闭窗口】        

    新华社北京2015年1227日电 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决定

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 

   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作如下修改:

    一、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,作为第一款、第二款,修改为: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

    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”

    增加一款,作为第四款: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。”

    二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:“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,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。”

    三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: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

    四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: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国家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
    “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按照国家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。

    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,有关单位应当执行。

    “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、死亡的,按照规定获得扶助。

    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,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。”

    五、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“实施假节育手术”。

    本决定自201611日起施行。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
       上一篇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  下一篇: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...
地址: 池州市秋浦西路125号 电话:0566-2025800 备案号:皖ICP备12019001号-1
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: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技术支持:博众网络